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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尊终身寿险

文章发布于:2019-12-23 10:19:19



中华尊终身寿险


这是一款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就是在任何年龄如果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可用于规划养老, 同时拥有规划遗产传承功效。



公司介绍


中华人寿,全称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86 年7月15日,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亿元。


集团三大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 年12月,集团保费规模达388.3 亿元,总资产达644.54 亿元,中华财险在全国共设立了32家分公司,营业网点超过2500个,机构数量在财险行业排名第二。


产品特色


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保险金额的数值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乘以(1 3.5%)。


保单可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 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您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可加保与减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但如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的交费期间内, 您可以书面申请加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每次增加的 基本保险金额以原始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并且增加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高于投保当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每一保单年度内,您仅可以申 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始 投保时的年龄计算,同时您需要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补交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见 10.13),我们按加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加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2.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承担保 险责任。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的交费期间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见 10.14),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

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按照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保费豁免
单独附加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时满足条款要求,就可豁免剩余应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返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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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全残,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返还比例表》
image.png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的,并且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内容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第1.5、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7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 20年缴

保险期间:终身

最低投保金额:10000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财务核保规则:年度保费超过200万元以上,需填写《财务问卷》

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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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一



客户中先生,选择为孩子中小宝,0岁男,投保中华尊终身寿险,20年缴。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点击看大图)


投保案例一


客户华先生,40岁,投保中华尊终身保险,15年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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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image.pngimage.png(点击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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